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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对问与傅隆议迁徙两案的“情理法” 被引量:1

Sympathy, Sense and Law in the Two Cases of Emperor Hanwu's Duiwen and Fulong's Discussion of 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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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子杀死弑父的继母,定性上不是杀母,而只是杀普通人;孙子不能向打死母亲的祖母复仇。为子者对于父或母的死亡结果、尤其对加害者所持的情感、感情—痛苦、怨恨乃至为其屈死伸张(正义)的欲望,是主观性的"情";其应否得到满足(或"伸"或"屈"),取决于"理"或"天理":继母与继子之"恩"(情感、伦理、道义),在继母杀父时,已经断绝,故继子可以"伸(情)";"孙无仇祖之义",祖孙之间的伦理、道义,无论何时都不应当断绝,故只能"屈(情)";"法"则依据"理"或"天理"而对涉案人的"情"作出或"伸"或"屈"的相应调节。
作者 霍存福 Huo Cunfu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5-109,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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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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