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虚拟财产解释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一律认定为财产犯罪。应当按照侵害对象分成四种不同类型:侵犯可无限复制的商家虚拟财产,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等;侵犯商家唯一或者数量有限的虚拟财产,应构成财产犯罪;以剥夺、占有方式侵犯用户的虚拟财产,应构成财产犯罪;以盗用方式侵犯用户的虚拟财产,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在认定虚拟财产的数额上,原则上按照商家官方定价计算,但存在五种例外情形。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场合,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
作者
邓毅丞
钟敏杰
Deng Yicheng;Zhong Minjie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16年度杭州市社科规划"人才培育计划"专项立项课题(编号:2016RCZX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