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导致涉外保理合同识别结果难以统一,需要客观合理地确定保理合同内容后,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规范为识别对象,对保理合同的涉外性和合同性质进行识别。对涉外性的识别应审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法律属性上的涉外性;对合同性质的识别应以应收账款权利变化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识别: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质押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性质为体现保理业务性质的合同或质押担保合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07-114,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