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特殊体质并非加害行为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其自身特殊体质这一客观事实并无过错,故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原因"。根据"若非"标准、"可预见性标准"以及司法政策的考量,受害人特殊体质与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结果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故受害人特殊体质对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无影响。
作者
裴然
张楠
Pei Ran;Zhang N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