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有研究者提出建立统一的抽象的信赖保护规则,即在交易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承认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对被冒名人具有约束力。本文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和对代表性案例的探讨,提出由于证明身份的凭证在实践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建立统一的规则的尝试并不可行。可以针对银行密码交易等特殊情形下冒名行为订立合同进行立法,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保护,而对于其它的情形,只能利用现有规则进行调整,即不承认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度校级青年培育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批准号DUFE2016Q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