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积累了悠久的历史经验,并处于不断发展和精细的趋势,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Halo案则是标志性判例,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根据美国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遏制专利的有意侵权,对于侵权者的惩罚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需要"正本清源",加重赔偿仅具有惩罚功能,不应以补偿性作为原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仅以"故意"作为门槛,而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过错的认定应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善意相信专利的无效或非侵权的情形应排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律师意见抗辩"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条件,其与拒证特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00-110,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