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沿海内河航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近年来利益失衡现象加剧,受到广泛质疑。在司法规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种方法中,解释具有广泛性、正当性、示范性等独到优势,是主要的规制手段。本文从一起近期典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案件入手,重点围绕法院对保险条款中"用途的改变"等相关条文的解释,提出解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应遵循谦抑原则、区分特别与一般条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对通常理解阶段的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诚信解释在保险条款解释中应主要作为衡量标准而非具体解释方法以实现保险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作者
李彤
张昕
Li Tong;Zhang X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