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欢故意伤害案审判的价值和意义超出了司法个案本身的功能局限,不失为是一场生动的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于欢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防卫前提,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明显不相适应,且造成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欢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不能适用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判决其无罪。于欢主观上属于复合罪过的情形,捅刺相关被害人时具有伤害他人的概括故意(间接故意),但对杜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是过失的;本案应定性为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对于欢可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赵秉志
彭新林
Zhao Bingzhi;Peng Xinl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6-11,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委托课题"国内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