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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性的审查——以王书丽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 被引量:1

Review on Definiteness of Applying for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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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含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申请人已尽其所知对需要获取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且并未达至行政机关无法查找的程度,行政机关不应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备明确性,而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该补正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作者 霍振宇 Huo Zhenyu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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