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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侵犯商标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从卡斯特案谈起

O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in Special Typ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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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情况下,认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利,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需要特别论述。但当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历史纠葛时,侵权人所获利润是否因侵犯某商标权而获得,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后确定。
作者 王艳芳 Wang Yanfa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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