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系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该过程中得到适用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被纳入一并审查的视野,而不应局限于行政行为内容中明确引用的规范性文件;针对诉讼中渐次呈现的行政行为依据,法院应充分保障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一并审查的诉讼权利,并应遵循诉辩平衡保护等原则。一并审查启动要件成就的,法院应从职权、程序、内容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应借助"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两项标准对其实质合法性进行适当审查。一并审查过程中,法院应考虑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专业色彩之浓淡、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之深浅、稳定性之大小等相关因素,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事实依据、条文内容等采取多元审查标准与强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6期88-9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