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行政合同中,意思表示与民事合同一样,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意思表示是环境行政合同存在的基础。虽然环境行政合同有行政优益权的特殊性,但这种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依然是双方的合意而不单是一方的行政命令,合意达成的过程本身,就是意思表示功能的体现。实践证明,环境行政合同从订立到变更再到解除的整个过程,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意思表示的元素。意思表示适用于环境行政合同,应当完善相应的规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6期95-101,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