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规范中设置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使刑法用语保持了一定的张力,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刑法规范的确定性与明确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其司法适用,应当坚持同质性解释的基本方法。有关同质性的判断标准,理论上应当采用实质相同说,即在回溯行为实质内涵基础上,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等要求,限定兜底条款的涵摄范围。在"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中,恶意刷单损害网络经营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实质内涵,契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而可以纳入兜底条款的涵摄范围。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8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刑法同质性解释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KYCX17_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