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习的性质是社会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形成了一种交换关系,实习人员通过提供免费或低廉的劳动来换取对其自身有利的经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习人员提起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但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的裁判确在逻辑推理和法理适用上存在问题,没有从实习关系的本质出发来认识其与劳动关系的差异,以致模糊了社会角色、阻碍了社会信任。对此,应当从比较双方各自获益程度角度出发,来对此做出判定。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8期98-10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