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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1

On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Right to Claim,the Liable Party and the Causal Link and the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 at Court's Discretion in Marine Pollution Case:A Commentary on the Marine Pollution Damage Dispute of Luan Shuhai and other 20 Aquaculture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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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首例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康菲"案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理由,全面分析了该案的重要意义及所涉关键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污染案件中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海上污染案件中"污染者"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四个问题。本文指出,对于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证件要求,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将是否具备相关证件作为养殖户行使索赔权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养殖行为是否实质获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评判标准。对于"单一污染源多重主体架构"情形下"污染者"的确定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开启、控制污染源并从中获利为标准,结合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特别法规规定、有权机关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宜将环境污染案件法定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作绝对化理解,而应按照"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次序,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考虑到在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可以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结合比较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法,对我国侵权法中财产侵权损害的条文进行适当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有权机关监测报告、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等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避免受污染者仅因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足而败诉。
作者 李彤 张昕 Li Tong;Zhang X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0期91-96,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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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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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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