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审理,法院不仅要查明污染者是否存在污染行为,更重要的是确定污染的程度,以及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的资金。在对污染事实进行认定时,法院应当考虑到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证明的特殊困难,科学分配证明责任,为公正裁判奠定事实基础。在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资金时,法院应当考虑到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现实需要,合理行使司法裁量权,努力使环境司法的功能得到更为有效地发挥。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2期51-56,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项目16BFX003<司法实践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