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侵财案件的犯罪对象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围绕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案件的处理,司法实践在适用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罪名之间存在较大的定性争议。在网络电子支付环境下,与ATM机类似,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可以被骗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如何界定,盗窃与诈骗之间的区分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认识与厘清。单纯窃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以盗窃罪论处,转移平台账户绑定的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者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第三方平台绑定信用卡进行消费、资金转移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在犯罪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处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2期86-92,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