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下班途中"作为描述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行政机关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解释适用并非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享有判断余地,司法机关应予全面审查。综合运用语义学、社会学等解释方法,对绕道、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认定事故责任等特殊情形,结合时间、空间、目的三因素,采取"实质合理性"判断标准,除"显失合理"外,一般应认定工伤。对于合理性认定有疑义时,适用疑义判断规则,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以激励和督促更多的企业积极购买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广覆盖的价值目标。同时,注重社会学解释方法,尊重立法文本,避免造成反向不公,对"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伤害不予参照适用,避免过度保护个体劳动者而不当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用人单位和普遍意义上的劳动者造成不公平对待。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4期95-101,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