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解决妨害公务罪司法认定中出现的各种杂乱和无序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运用妨害公务罪的法益保护理论和抽象危险犯的基本法理及认定规则,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及成立标准、范围进行妥当地解释和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因此未对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产生影响的不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在具体认定时,应当以"有无法定的足以妨害公务活动顺利执行的行为事实",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来判断抽象危险的有无,进而限定妨害公务罪的成立范围。"暴力"包括有形暴力和无形暴力,"威胁"包括对公务人员施加恶害和对行为人自身施加恶害。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仅限于有形暴力,但对象不限于人民警察,也包括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辅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