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审中的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应主要审查一审对于"排非"申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是否合法和正确,对于二审中新提出的"排非"申请,有正当理由方可启动。二审启动"排非"调查程序后,与一审不同,庭前会议并非必经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二审认为新提出的"排非"申请能够成立的,如涉及改判,原则上应发回重审,以保障控辩双方的救济权,避免"一审终审"。不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不宜一律认定为非法证据,应区分是"善意管辖"还是"恶意管辖",对于前者,可认定其具有合法性。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0-15,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