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应在最大程度上如实反映比赛进程,在该类画面的拍摄、挑选、编制过程中,制作团队不能充分进行个性创作,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程和制作要求,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观众观看完整赛事实况的需求;因此,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因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电影作品,但这并非意味着著作权法不能为该类客体提供保护。在澄清两种"转播权"概念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可以为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公用信号提供邻接权保护,但前提是将广播组织者转播权的范围扩展至网络转播。
作者
褚瑞琪
管育鹰
Chu Ruiqi;Guan Yuy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39-48,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