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100件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发现,在DNA鉴定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对鉴定资料来源合法性审查不完全到位、鉴定机构以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为主、鉴定规范以内部规定为主无法进行程序性制裁、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上不尽统一等问题。因此在DNA鉴定证据能力的司法审查中,应注重审查鉴定资料证据链条保存完整性;在鉴定意见表达的规范性上,应以相似概率性方式表达;在证明力的判断上,DNA鉴定证明的内容属于自然性事实,不能直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并需要对鉴定中出现的无关性或否定性事项进行排除证明。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81-88,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课题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的刑法预防性措施及中国实践研究>[cls(2016)c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