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中期以来,传统的"禁治产人"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纷纷进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形成了以"尊重自我决定权"、"本人生活正常化"为核心的新的发展理念。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始于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行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构建了成年监护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但在行为能力认定和意定监护领域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6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