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三个维度的问题。本罪既是立法上的从属正犯化,作为被帮助的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是本罪的可罚性前提;又是司法上的绝对正犯化,帮助行为之处罚及其程度独立于正犯。司法认定上,"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一方面要将"犯罪"理解为不法行为,本罪行为是对不法行为的加功。另一方面,本罪行为的处罚有赖于"情节严重"要素的进一步具体化。"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三种类型的明知,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另外,本罪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与总则共犯规定形成榫卯式的适用体系,不是排除被帮助行为共犯的特别规定。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6期116-126,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