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与实质、逻辑与经验、法理与情理是司法哲学的重要关系命题,对其的不同认识和把握体现为不同的司法理念与方法,决定案件的办理态度、方向、过程与结果。就法治而言,形式法律观和实质法律观所重视的法律的形式或实质的一面,都具有正当性、必要性,但拘限于一面而忽略、排斥另一面则不符合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从司法的过程和本质看,逻辑与经验是相互交织、不可或缺的,逻辑的推进离不开经验的运用,经验的运用离不开逻辑的规制;现代社会的法理与情理应当是相互交融、同为一体的,法理强调的是"法"的一面,具有规范和专业的属性,情理强调的是"情"的一面,具有融通和大众的属性,二者统一于"理",即公平正义之道。刑事司法只有做到"三个关系"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国法、天理、人情的有机统一。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38-47,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