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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减轻规则”在用人单位追偿权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2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Mitigation Rule” in the Cases of Employing Units' Right of Re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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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35条并未就用人单位追偿权及追偿范围作出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应当分别进行类推适用和规则续造,以填补漏洞。对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根据类似情形相同处理的原则,应当类推适用人损解释第9条,即在雇员(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赋予雇主(用人单位)追偿权。就追偿权范围而言,囿于员工工作性质的从属性,用人单位作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享有经营利益,分散风险能力较强,在确定追偿权的范围时,应适用"责任减轻规则",进行法律的规则续造,分别考量员工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种情形,在个案中限制追偿范围。
作者 谷昔伟 Gu Xiwei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60-67,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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