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轻以明重旨在待决事项与比对事项的轻重比对,以轻推重,恰当地将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刑事处罚限度而又无明确规定(非无刑法规定)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举轻以明重的司法滥用情形包括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待决事项仅涉及单纯事实时的滥用、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混同甚至有违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的滥用等。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应以相似性判断作为前提条件,以递进性判断作为实质条件,以犯罪构成的检验作为限制条件,共同规制适用边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4期66-75,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