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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人格权的理论解构与立法抉择

Theoretical Deconstruction and Legislative Choice of Abstract Personali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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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主观权能化趋势凸显出抽象人格权体系定位的重要性。相较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抽象人格权形成一般人格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化利用权三位一体的整体框架。抽象人格权的本质是人格法益,因而与具体人格权具有同质性。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相较于抽象人格权模式而言更具优势,能够在兼顾现有规范基础之上,通过商业利用及自我决定的双重标准,将抽象人格权消解于具体人格权之中。
作者 朱晓平 Zhu Xiaop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95-103,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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