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赔偿义务承担机制是国家赔偿程序的"最初一公里",合理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刑事赔偿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我国现行刑事赔偿义务承担机制是在人身自由权侵害赔偿和人身健康权、财产权侵害赔偿的二元分野下,责任递进转嫁原则和直接责任原则的平行适用。从适用现状来看,刑事赔偿义务承担机制面临着责任递进转嫁原则未全面应用和赔偿义务机关确定情形列明不全的双重困境。展望未来,刑事赔偿义务承担机制之完善应坚持有利于被害人原则,改"双轨制"框架为"单轨制"、全面贯彻责任递进转嫁原则、限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补充完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规范。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6-4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困境与出路研究>(项目号:15BFX069)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海洋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基金项目<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问题研究>(项目号:84161200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