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诉利益应否成为启动上诉审程序的条件?基于司法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受制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上诉权的限制成为必要。对不具备上诉利益的案件,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一审判决上诉利益判断的一般标准,我国应采形式不服说,通过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与裁判主文的比较判断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此外,一审判决的上诉利益在共同诉讼、客观预备合并以及预备性抵销抗辩中应做特别考量。对一审裁定而言,其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仍可采形式不服说,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可被告的上诉利益:一是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二是对管辖异议裁定,法院未支持被告移送申请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5-65,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XNI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