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更换注册商标',法工委对'更换'的解释是:'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根据该解释的字面含义,更换行为的实施方式为'去标+贴标',更换行为实施的主体为'更换后的商标权利人'。但是实践中发生的各类行为远比该解释的范围更广。本文通过司法案例、行政案例分析,认为商标反向假冒中的'更换'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去标+贴标'行为,还应包括'贴标覆盖'以及'单纯的去标行为';更换行为实施的主体可以包括'更换后的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包括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以及商品的中间销售商或流通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4期111-119,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