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往往并非单纯通过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完成,当据以裁判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官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法规定的三种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对冲突予以化解。当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无法发挥效用时,对其处理已超越司法权范围,法官无权径行选择法律规范作出裁判。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即属于不可运用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则予以化解的冲突,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6期27-33,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18年项目“儒家情理文化融入裁判说理的路径与限度”(18CSPJ28)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2018年项目“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经验与发展完善研究”(18BFX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