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291份《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以来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裁判进行的实证分析显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仅反映了股东个人与公司间的利益博弈,还揭示了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司自治权与司法权间的冲突。相关诉讼之所以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律文本及司法实践对各主体间利益衡量的不足。实践中的争点问题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解读,反映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上,可以包括:对'会计账簿'作扩大解释、认可继受股东有权查阅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对知情权按查阅文件的不同区别适用诉讼时效、不允许前置程序瑕疵在诉讼程序中得以补正,以期达到缓和公司内外部各主体间冲突的效果。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6期59-72,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