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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之“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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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立法源流二、法律适用三、法律适用分析一、立法源流《大明律·户律·婚姻门》第十款'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意思就是说作为地方官的'亲民官'不能和任职地方百姓结婚;作为监临官的上级官员不能娶下级官员以及有公事往来的人员的妻妾、家人。
作者 张宜
出处 《法律文化研究》 2007年第1期355-365,共11页 Research on Legal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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