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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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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林业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工商局,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以及公安部、原国家经贸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出处 《湖南政报》 2004年第13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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