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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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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出处 《湖南政报》 2005年第3期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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