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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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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
出处 《湖南政报》 2005年第17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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