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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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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脂访条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
出处 《湖南政报》 2005年第22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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