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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不宜将监护人列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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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近来,一些交警大队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系的学龄前儿童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为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进而导致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追刑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经研究,总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的一种确认。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在交通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或有与事故直接关联的过错行为。学龄前儿童。
出处 《湖南政报》 2006年第4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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