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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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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州委老干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单位:根据《湖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2]101号)关于"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的精神。
出处 《湖南政报》 2006年第10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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