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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车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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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做好校车车船税减免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17]23号)等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 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 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政报》 2018年第5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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