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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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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在处理学校事故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时 ,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考虑到学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应建立与完善学校限额赔偿原则以及风险分担机制。
作者 龙著华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2年第6期103-105,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1-54.
  • 2[8]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151;649.

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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