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普遍、严重的就业残障歧视的根源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未能为残障人士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后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建立健全以多元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强化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义务为导向,以利益激励机制为手段,以司法救济为最后保障的反就业残障歧视法律制度才是治本之策。为此,应尽快取消统一的国家体检标准、取消民营企业按比例就业制度、建立以利益为导向的残障人士平等就业激励制度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4年第1期78-95,共18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