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受歧视权可以看作是从平等权中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法律权利。不受歧视权与其他各项人权的主要区别是:各项人权约束的对象都是国家,它们要求国家不得侵犯或者制定法律予以保障;不受歧视权则既约束国家也限制私人,即私人对不特定的人提供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等准公共领域的行为时,都要直接受到不得进行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的约束。在法律理论上明确不受歧视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是我国法律现实的实际需要。当事人主张不受歧视权被侵犯,犹如主张财产权、人身权被侵犯一样,应当可以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具体的案由予以确认,这不仅是理论所需,也是审判实践的必要。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4年第1期129-134,共6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