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德国《注册生活伴侣法》的实施加快了同性伴侣平等保护的进程,然而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得益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同性伴侣与婚姻之间达到了趋同的保护效果。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解释基本法第6条第1款和第3条第2款,并在比例原则的审查中纳入严格审查基准,在同性伴侣的遗产继承、遗属养老金待遇、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继子女收养等关键领域作出了意义深远的裁判,但是在形式上,联邦宪法法院仍然认为同性伴侣不是婚姻,而这还需要立法者的继续努力,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7年第1期3-16,共14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