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禁止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但直到2013年性别就业歧视案件才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2014年年底第一次认定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2016年赔礼道歉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写进判决书。该类案件的司法救济在个案中得到拓展,法院受理了发生在招聘最初阶段的性别歧视案件,并在中国无反歧视法情况下,把平等就业权纳入自然人的人格权来考量,用现有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款认定了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这对于消除性别就业歧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法律救济方法比较单一,不足以弥补求职者因歧视遭受的伤害和因诉讼而付出的成本,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7年第1期138-156,共19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