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性别者尚未被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纳入,这与性别认同在我国尚未实现彻底去病理化、我国性别平等发展历程中缺乏对多元性别认同的保护认知、跨性别者'他者'的身份受到社会性别规范的排斥有关。劳动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落实宪法平等原则的角度出发,应该通过实现性别认同的去病理化,对当前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同时建立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法律支持体系,以实现对跨性别人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8年第1期201-219,共19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