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促使雇主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法律制度有两种模式:侵权责任模式和违约责任模式。与侵权责任模式相比,违约责任模式不仅可以为雇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将雇员的解除合同权纳入违约的法律后果中。本文以《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为出发点,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判例和学说为基础,通过借鉴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的相关规定,界定我国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的具体内涵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9年第1期155-172,共18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