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企业来说,应收账款如同血液循环,如果运转正常,就可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但一旦出现长期坏账就如同人体产生'血栓',会阻碍'机体'正常生长。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短缺、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在催收账款中很容易出现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出处
《法人》
2019年第6期77-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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