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量基准总则中广泛存在的逸脱条款,是严格规则主义缺陷的"放大器",其既是对裁量基准事实拘束力的抗争,也是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诉求的佐证,具有理论和现实层面的正当性。但是,设置逸脱条款也存在冲击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和造成差别对待的制度风险。在逸脱条款的设置上,应遵守"必要性规则""从轻规则""总则化规则"的限制性要求。同时,还要在逸脱条款的具体适用中保持谦抑性,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的监督机制,防止逸脱条款的滥用,提高基准文本的遵从度。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0-62,共1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CFX021)
"仲英青年学者"项目